日前,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民用醇基液体燃料调配站、瓶装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配送站、民用醇基液体燃料运输及配送、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用户储存及使用、信息化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和职业卫生的相关安全技术和管理等内容进行明确。
为吸取近年来省内外因醇基液体燃料引发的事故教训,《规程》按照“用醇不见醇”的思路,利用钢瓶作为载体,串联调配、运输、配送、使用等环节,实现了燃料全过程密闭,大大降低了燃料因挥发、泄漏接触点火源引发火灾的风险。
在产品质量和钢瓶方面,《规程》要求,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产品质量应满足《醇基液体燃料》和其他有关产品标准规定。液体燃料钢瓶应为常压容器,腐蚀率小于0.05毫米/年,灌装净重量小于50千克,在灌装前要进行惰化吹扫,吹扫惰性气体量不小于钢瓶容积的3倍,当饱和蒸汽压不小于0.1兆帕时应泄压。
对调配站,《规程》将调配站划分为三个等级,明确一级调配站(最高等级)建设规模应控制在1.5万立方米以下,避免出现二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对调配站选址、总平面布置、站区道路、工艺及设备、工艺管道、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均提出明确要求,如明确一级调配站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灌装间、瓶库、调配间可合并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同功能的房间之间应设置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调配站应设消防水,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等。
对配送站,《规程》根据经营管理、配送距离、安全性和便捷性,将其划分为两类,明确甲类储存物品储量小于等于10吨为Ⅰ类,营业场所存放总质量不超过1吨和备货库房存放总质量不超过2吨为Ⅱ类。《规程》要求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不应露天存放;瓶库内的钢瓶应按实瓶区和空瓶区分区存放;Ⅰ类、Ⅱ类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配送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配送站选址应远离国家重要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市区和居住区;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Ⅱ类站瓶库内存有瓶装醇基液体燃料时,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等。
在运输及配送方面,《规程》对配送站上游的运输、钢瓶用户配送、钢瓶配送装卸要求、配送服务及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从事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准驾资格证,押运人员应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押运资格证;用以配送民用基液体燃料的车辆必须由经营企业统一管理,承担相应责任,无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不应配送醇基液体燃料;配送站应制定瓶装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配送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等。
针对用户储存及使用,《规程》明确不能在大型商业城市综合体、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起居室等场所储存和使用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居民用户使用瓶装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存量不能大于50千克。商业和集体用户使用瓶装民用醇基液体燃料总重量不能大于800千克,且当燃料总重量大于200千克时,未使用的钢瓶应设置在独立储瓶间内。商业和集体用户使用瓶装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储瓶间应相对独立,并选用非燃烧材料设置防止液体溢散的门槛,安装带声光报警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据了解,当前,醇基液体燃料在民用方面的使用占比越来越大,部分不法分子以醇基液体燃料的名义售卖工业杂醇、废醇、矿物油,带来不小的安全隐患。《规程》从储存、调配、灌装、运输、设备等各环节制定安全标准、技术细则,对从源头上预防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着重要意义。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