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The classification for casualty accidents of enterprise staff and workers
GB 6441-86
1986-05-31 发布
1987-02-01 实施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1.1 伤亡事故
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 损失工作日
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 暂时性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
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见下表。
3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分类详见附录A表A1)。
3.2 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确定的原则为: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分类详见附录A表A2)。
3.3 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分类详见附录A表A3)。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分类详见附录A表A4)。
3.5 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分类详见附录A表A5)。
3.6 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分类详见附录A表A6)。
3.7 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分类详见附录A表A7)。
4 伤害程度分类
4.1 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 重伤
指相当于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 死亡
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 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 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 死亡事故
a. 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 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 工伤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 千人死亡率
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按式(1)计算:
6.2 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按式(2)计算:
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3 伤害频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按式(3)计算:
6.4 伤害严重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按式(4)计算:
6.5 伤害平均严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按式(5)计算:
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6 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用式(6)、式(7)计算:
附录A (补充件)
A.1 受伤部位(见表A1)
A.2 受伤性质(见表A2)
A.3 起因物(见表A3)
A.4 致害物(见表A4)
A.5 伤害方式(见表A5)
A.6 不安全状态(见表A6)
A.7 不安全行为(见表A7)
附录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
B.1 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B.2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B1、表B2、表B3计算。
B.3 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B.4 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下列各表中规定的数值计算。
B.5 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道成、阎继祥。
(来源:官网“建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