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 神,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团体标准管 理办法(试行)》,并经过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予正式发布。
附件: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
附件
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 案》按照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印发的《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 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 会”) 结合协会工作及当前安全生产领域企业的管理特点等,决 定制定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为 有效地发挥标准化建设,推动我省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加强贵州 省安全生产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 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升安全生产管 理水平,有效促进安全可持续发展;
(四) 坚持统一性、适用性、一致性和规范性,注重标准的 稳定性、工作的连续性、适用对象的针对性和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 性 原则;
(五) 合法、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是自愿性标准。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 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其中团体标准代号为“T”,协会代号为 “GZWSA” 即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的英文名称 GuiZhou Work Safety
Association 的缩写。
编号结构如下所示:
第六条 从事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 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 践经验,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协会设立“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 会”(简称“团标委”),团标委成员由参加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的相关单位人员、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 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等。提出团体标准发展战略等。
第三章 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 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等阶段。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应 符 合 GB/T 20004.1 规定。
第一节 立项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单位提岀立项申 请,或者协会根据市场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 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附件一)。
第十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目的、意义及该项标准有关的国 内外 状况;
(二) 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团标委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 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单位不予立项。项目通过论证后,由协 会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经公示无异议,发文正式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 标准起草工作组,并组织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必 要的调研、技术论证、实验验证等。
第十三条 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T 1.1 等规则编写,同时编写 标准“编制说明”(附件二)。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须形成征求 意见稿,以信函或网上公开形式向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专家应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 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提供论 据和有关技术论证材料。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 30 日。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对 征求意见不充分的标准,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 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三)及有关附件,提交团标委审查。
第四节 审查
第十八条 团标委负责组织召开团体标准审査会。团标委收到 起草工作组提交的标准材料十五天内将相关资料提交审查组人员 及专家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填写“团体标准审查意见表”(附件 四),并附上审查人员名单及审查结论。
第十九条 审查组由该团体标准涉及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应 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行业 3 年以上,了解国内 外该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发展状况),人数不少于 5 人。审查组中 不应有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的专家。评审需有 4/5 以上评审专家通 过, 并应给出是否通过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应当对送审稿进行 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项目予以撤销。
第四章 报批、发布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形 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将报批材料上报协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协会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 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有关数据的比对 (产品标准填写)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填写“团体标准报批表”(附 件 五)由团标委报送协会,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 协会发布公告,公布在协会网站上,同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上公告。
第二十五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 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复审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 由团标委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五年。
第二十七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当 向协会提交“团体标准复审结论表”(附件六)。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不需要修改的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不改变 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 章第一节执行。修改的团体标准不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 年代号;
(三) 不适用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 于本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二十九条复审结果,在协会网站发布公告。
第六章 修订经费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 同承担。协会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 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任何组织、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认 证, 检测等活动需通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zhuanli时,应在立项时规定团体标 准涉及zhuanli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 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团体标准中的必要zhuanli,应及时披露并获得 zhuanli人许可声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 工作简况
二、 标准的编制原则、主要内容
三、 技术论证与效果
四、 采用国际的程序及水平说明
五、 标准实施建议
六、 征求意见的反馈及处理情况
七、 标准的审查情况
八、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