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2023-05-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s

GB 50974-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74-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研究、制造、设计和维护管理的科研成果及工程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研究、制造、教学、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外先进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参数、消防水源、供水设施、给水形式、消火栓系统、管网、消防排水、水力计算、控制与操作、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维护管理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设计院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南华大学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

               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三正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上龙阀门厂

主要起草人:黄晓家 马恒 曾杰 孙巍 王宝伟 张力 张亦静 谷训龙 关大巍 赵力增 赵世明 朱勇 郝爱玲 方汝清 赵力军 冯旭东 王研 张洪洲 刘德军 黄琦 杨欣 姜宁 谢水波 吴雪 林津强 孙青格 季能平 陶松岳

主要审查人:张学魁 赵克伟 倪照鹏 黄德祥 徐凤 戚晓专 刘国祝 李向东 陈云玉 刘新生 高国瑜 涂正纯 周明潭 韩玲 黄坚毅 刘方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

1.0.4  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组件和设备等应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

1.0.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消防水源  fire water

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2.1.2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onstant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

2.1.3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temporary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2.1.4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low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2.1.5  消防水池 fire reservoir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

2.1.6  高位消防水池    gravity fire reservoir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2.1.7  高位消防水箱    elevated/gravity fire tank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储水设施。

2.1.8  消火栓系统 hydrant systems/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s

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的系统。

2.1.9  湿式消火栓系统  wet hydrant system/wet standpipe 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充满水的消火栓系统。

2.1.10  干式消火栓系统 dry hydrant system/dry standpipe 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不充水,火灾时向配水管网充水的消火栓系统。

2.1.11  静水压力    static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静止时管道某一点的压力,简称静压。

2.1.12  动水压力    residual/running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


2.2  符号

A——消防水池进水管断面面积;

Bmax——最大船宽度;

C——海澄-威廉系数;

Cv——流速系数;

c——水击波的传播速度;

c0——水中声波的传播速度;

dg——节流管计算内径;

dk——减压孔板孔口的计算内径;

di——管道计算内径;

E——管道材料的弹性模量;

F——着火油船冷却面积;

fmax——最大船的最大舱面积;

g——重力加速度;

H——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至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几何高差;

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i——单位长度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K——水的体积弹性模量;

k1——管件和阀门当量长度换算系数;

k2——安全系数;

k3——消防水带弯曲折减系数;

L——管道直线段长度;

Ld——消防水带长度;

Lj——节流管长度;

Lmax——最大船的最大舱纵向长度;

Lp——管件和阀门等当量长度;

Ls——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在平面上的投影长度;

m——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内水灭火系统数量;

n——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

nε——管道粗糙系数;

P——消防给水泵或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的设计扬程或设计压力;

P0——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设计压力;

Pf——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Pn——管道某一点处的压力;

Pp——管件和阀门等局部水头损失;

Pt——管道某一点处的总压力;

Pv——管道速度压力;

△p——水锤最大压力;

q——管段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

q1i——室外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q2i——室内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R——管道水力半径;

R0——消火栓保护半径;

Re——管道雷诺数;

Sk——水枪充实水柱长度;

T——水的温度;

t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t2i——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建筑物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

V1——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2——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y——系数;

λ——水头损失沿程阻力系数;

ρ——水的密度;

μ——水的动力黏滞系数;

v——水的运动黏滞系数;

ε——当量粗糙度;

ζ1——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ζ2——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δ——管道壁厚。


3  基本参数

3.1  一般规定

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3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3.1.2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1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确定。

3.2.2  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3.2.3  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的规模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


3.3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3.1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表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注:1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3.3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4  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4.1  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3.4.2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2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最大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表3.4.2.1 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1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2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3 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4 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5 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0.4D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0.4D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

      6 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表3.4.2.2 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1 当计算出的着火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2 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下、半地下立式罐应冷却;

      3 当邻近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4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 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但设计流量不应小于7.5L/s;

      5 无覆土半地下、地下卧式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应按本表地上卧式罐确定。

3  当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2-3的规定,当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L/s。

表3.4.2-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1的规定;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2的规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

3.4.4  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单罐周长和喷水强度计算确定,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30L/(s·m);当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3.4.5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5-2的规定值;

2  当企业设有独立消防站,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采用室外消火栓等移动式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不应低于100L/s。

表3.4.5-1 液化烃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

注:1 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系统冷却时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要求,且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2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罐顶和罐壁的冷却水量可不计,但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雾系统冷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0.0L/(min·m2);

      3 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计算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 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不宜小于水喷雾系统计算流量的1.3倍。

表3.4.5-2 液化烃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1 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罐组内最大单罐计;

      2 当储罐区四周设固定消防水炮作为辅助冷却设施时,辅助冷却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6  沸点低于45℃甲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5条中全压力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3.4.7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5条中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但喷水强度应按不小于6.0L/(min·m2)计算,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计算。

3.4.8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8的规定。当室外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室外消火栓给水设计流量可按表3.4.8规定值的50%计算,但不应小于15L/s。

表3.4.8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

变电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当室外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小于300MV·A,且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生产生活给水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3.4.9  装卸油品码头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油船泡沫灭火设计流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隔离水幕系统设计流量和码头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着火油船一起火灾的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4.9-1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表3.4.9-1 油船泡沫灭火系统混合液量的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

2  油船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火灾时着火油舱冷却水保护范围内的油舱甲板面冷却用水量计算确定,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4.9-2的规定;

表3.4.9-2 油船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

注:1 当油船发生火灾时,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油舱甲板面的冷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用量的50%;

      2 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h。

3 着火油船冷却范围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着火油船冷却面积(m2);

         Bmax——最大船宽(m);

         Lmax——最大船的最大舱纵向长度(m);

         fmax——最大船的最大舱面积(m2)。

4 隔离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水强度宜为1.0L/(s·m)~2.0L/(s·m);

      2) 保护范围宜为装卸设备的两端各延伸5m,水幕喷射高度宜高于被保护对象1.50m;

      3) 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0h,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5 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9-3的规定。

表3.4.9-3 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10  液化石油气船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罐组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均应取设计船型最大储罐甲板以上部分的表面积,并不应小于储罐总表面积的1/2,着火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10.0L/(min·m2),邻近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5.0L/(min·m2);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9-3的规定。

3.4.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1-2的规定;当仅采用移动式冷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的设计参数计算,且不应小于15L/s。

表3.4.1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地上储罐冷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着火罐的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表3.4.11-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12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2的规定。

表3.4.12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1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当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垛单垛重量大于5000t或总重量大于50000t、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垛单垛容量大于5000m3或总容量大于50000m3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4.13  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3的规定。

表3.4.13 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1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续表3.5.2

续表3.5.2

注:1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厍)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 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3.5.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3.5.4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5.5  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5的规定。

表3.5.5 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6  地铁地下车站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区间隧道不应小于10L/s。


3.6  消防用水量

3.6.1  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建筑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m3);

         V1——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m3);

         V2——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m3);

         q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L/s);

         t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h);

         n——建筑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

         q2i——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L/s);

         t2i——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h);

         m——建筑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水灭火系统数量。

3.6.2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2的规定。

表3.6.2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

续表3.6.2

3.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执行。

3.6.4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水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3.6.5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5的规定,一类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分析确定,确有困难时,可按不小于3.0h计。

表3.6.5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


4  消防水源

4.1  一般规定

4.1.1  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市政消防给水应与市政给水管网同步规划、设计与实施。

4.1.2  消防水源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的功能要求。

4.1.3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并宜采用市政给水;

2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

4.1.4  消防给水管道内平时所充水的pH值应为6.0~9.0。

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2  市政给水

4.2.1  当市政给水管网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4.2.2  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2  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

3  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4.3  消防水池

4.3.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3.2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  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4.3.3  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4.3.5  火灾时消防水池连续补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

2  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连续补水流量应按消防水池最不利进水管供水量计算,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m3/h);

         A——消防水池进水管断面面积(m2);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3  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和流量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给水管网的压力、入户引入管管径、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以及火灾时其他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给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4.3.6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4.3.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4.3.8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3.10  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2  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4.3.1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2  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规定;

3  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4  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5  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6  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4.4  天然水源及其他

4.4.1  井水等地下水源可作为消防水源。

4.4.2  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消防给水系统直接供水时,其最不利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其最小出流量和水泵扬程应满足消防要求,且当需要两路消防供水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每眼井的深井泵的供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

4.4.3  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乡规模和工业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宜为90%~97%。但村镇的室外消防给水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当地水源情况适当降低。

4.4.4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  当天然水源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2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6  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中有关地表水取水的规定,且取水头部宜设置格栅,其栅条间距不宜小于50mm,也可采用过滤管。

4.4.7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5  供水设施

5.1  消防水泵

5.1.1  消防水泵宜根据可靠性、安装场所、消防水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扬程等综合因素确定水泵的型式,水泵驱动器宜采用电动机或柴油机直接传动,消防水泵不应采用双电动机或基于柴油机等组成的双动力驱动水泵。

5.1.2  消防水泵机组应由水泵、驱动器和专用控制柜等组成;一组消防水泵可由同一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泵和备用泵组成。

5.1.3  消防水泵生产厂商应提供完整的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并应标示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和效率等参数。

5.1.4  单台消防水泵的最小额定流量不应小于10L/s,最大额定流量不宜大于320L/s。

5.1.5  当消防水泵采用离心泵时,泵的型式宜根据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和效率、转速、噪声,以及安装场所的环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5.1.6  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4  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5  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6  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时运转的要求;

7  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8  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5.1.7  消防水泵的主要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外壳宜为球墨铸铁;

2  叶轮宜为青铜或不锈钢。

5.1.8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  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3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4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5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供油箱应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确定,且油箱最小有效容积应按1.5L/kw配置,柴油机消防水泵油箱内储存的燃料不应小于50%的储量。

5.1.9  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0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0m;

2  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储水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设计流量大于125L/s时,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3  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3款的规定;

4  轴流深井泵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

5  当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低于离心水泵出水管中心线或水源水位不能保证离心水泵吸水时,可采用轴流深井泵,并应采用湿式深坑的安装方式安装于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

6  当轴流深井泵的电动机露天设置时,应有防雨功能;

7  其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5.1.10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但下列建筑除外:

1  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

2  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10L/s的建筑。

5.1.11  一组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消防水泵的流量不大于20L/s、设计工作压力不大于0.50MPa时,泵组应预留测量用流量计和压力计接口,其他泵组宜设置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2  消防水泵流量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4级,最大量程的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流量值的175%;

3  消防水泵压力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压力值的165%;

4  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DN65的试水管,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5.1.12  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2  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3  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5.1.13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3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5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6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7  消防水泵吸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0m/s~1.2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1.2m/s~1.6m/s;

8  消防水泵出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5m/s~2.0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2.0m/s~2.5m/s;

9  吸水井的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漩的要求,并应便于安装施工;

10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道穿越外墙时,应采用防水套管;当穿越墙体和楼板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2.3.19条第5款的要求;      11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采用刚性防水套管时应在水泵吸水管上设置柔性接头,且管径不应大于DN150。

5.1.14  当有两路消防供水且允许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路消防供水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火灾时必须保证的其他用水;

2  火灾时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3  消防水泵扬程应按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计算,并应以室外给水的最高水压校核消防水泵的工作工况。

5.1.15  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设置管道过滤器,管道过滤器的过水面积应大于管道过水面积的4倍,且孔径不宜小于3mm。

5.1.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消防水泵低流量空转过热的技术措施。

5.1.17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0MPa;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5.2  高位消防水箱

5.2.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2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

3  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4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

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

6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5.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  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  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3时,不宜低于0.07MPa;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

5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5.2.3  高位消防水箱可采用热浸锌镀锌钢板、钢筋混凝土、不锈钢板等建造。

5.2.4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2  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其他地区宜设置在室内,当必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防冻隔热等安全措施;

3  高位消防水箱与基础应牢固连接。

5.2.5  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2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4款的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150mm的保护高度;

3  高位消防水箱的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规定;

4  高位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5  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6  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100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

7  当进水管为淹没出流时,应在进水管上设置防止倒流的措施或在管道上设置虹吸破坏孔和真空破坏器,虹吸破坏孔的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5,且不应小于25mm。但当采用生活给水系统补水时,进水管不应淹没出流;

8  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1.5倍~2.5倍;

9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10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11  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来源:官网“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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