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2023-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The classification for casualty accidents of enterprise staff and workers

GB 6441-86

1986-05-31 发布

1987-02-01 实施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1.1  伤亡事故

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  损失工作日

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  暂时性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

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见下表。


3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分类详见附录A表A1)。

3.2  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确定的原则为: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分类详见附录A表A2)。

3.3  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分类详见附录A表A3)。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分类详见附录A表A4)。

3.5  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分类详见附录A表A5)。

3.6  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分类详见附录A表A6)。

3.7  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分类详见附录A表A7)。


4  伤害程度分类

4.1  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  重伤

指相当于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  死亡


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  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  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  死亡事故

a. 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 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  工伤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  千人死亡率

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按式(1)计算:

6.2  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按式(2)计算:

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3  伤害频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按式(3)计算:

6.4  伤害严重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按式(4)计算:

6.5  伤害平均严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按式(5)计算:

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6  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用式(6)、式(7)计算:


附录A  (补充件)

A.1  受伤部位(见表A1)

A.2  受伤性质(见表A2)

A.3  起因物(见表A3)

A.4  致害物(见表A4)

A.5  伤害方式(见表A5)

A.6  不安全状态(见表A6)

A.7  不安全行为(见表A7)


附录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

B.1  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B.2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B1、表B2、表B3计算。

B.3  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B.4  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下列各表中规定的数值计算。

B.5  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道成、阎继祥。


(来源:官网“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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