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经营保安全、践行标准强行业--参与贵州省地方标准《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安全技术规程》编制的感想

合法经营保安全、践行标准强行业--参与贵州省地方标准《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安全技术规程》编制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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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经营保安全、践行标准强行业

--参与贵州省地方标准《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安全技术规程》编制的感想

 

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醇氢燃料分会 高俊 田峰波 李坤

 

20235月至202312月,笔者有幸参加了贵州省地方标准《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安全技术规程》的编制,在编制过程中不仅考察了省内外同类企业的先进经验,更是围绕着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安全原则是红线,借鉴经验破瓶颈”的原则,在应急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在各参编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共同制定了一套基于安全红线,便于行业健康发展的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使用的地方标准。在此,笔者向应急管理部门对行业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向应急管理部门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务实求真的工作精神点赞!

醇基液体燃料,特别是以甲醇为主要原材料的醇基液体燃料,因其良好的经济性和环保性,深受广大用户喜爱,广泛用于餐厨、取暖,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民用燃料,但由于长期以来安全使用的标准不明确、不集中,未体系性的构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技术标准,造成了经营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使用者安全意识低下、管理者不便于标准化管理的难题。因此,实际广泛使用的醇基液体燃料被“妖魔化”、“边缘化”了。近年来,由于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端行业主管权责存在争议,使得醇基液体燃料在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存在真空,醇基液体燃料行业实际处于野蛮生长阶段,从而引发了诸如长春9.28、泸州3.23、遵义11.29等,涉及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事故。

基于醇基液体燃料广泛使用的事实、基于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不规范的现状,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以问题为导向、敢为人先、主动牵头,由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贵州省地方标准《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称地方标准)的制定,通过省内调研、省外考察、现场观摩、理论探论、专家咨询等方式,经过三轮参编单位征求意见、相关省级单位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在此过程中,笔者受益良多,感触颇深,特此记录,以期共享!

一、合法合规经营是本质安全和源头安全的基础

醇基液体燃料的主要原材料是甲醇,甲醇浓度普遍超过75%,甲醇属于“两重点一重大”的重点监管范畴,监管部门责任重大,任由醇基液体燃料野蛮生长,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可估量。因此部分地方采取了“一刀切”方式,禁止醇基液体燃料使用,这种形式虽然可以实现醇基液体燃料风险为“零”,但实际是逼着经营者与使用者和政府打游击战。非法经营、违规使用在黑暗中悄然滋生,其留下的安全隐患更为触目惊心。李强总理说道:“只踩刹车不踩油门,只设路障不设路标”。醇基液体燃料由于良好的经济性、环保性,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堵”是堵不住的,古人有云“物不得其平则鸣”,这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符!

甚幸,贵州省应急主管部门给醇基液体燃料设置了路标---制定贵州省地方标准,是除了甲醇生产以外的醇基液体燃料从经营到应用的全链条地方性行业标准!路标的制定为醇基液体燃料的合法合规经营踩了一脚大大的油门!什么是有法可依,地标的制定就是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之后,就要执法必严!如上文所说,醇基液体燃料的主要原材料是甲醇,是与液化气、天然气同等重要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笔者作为经营企业,须严格按地标的要求,合法合规经营,做到经营有许可、产品有检验、包装有证书、配送有资质、“一书一签”齐备、安全告知齐全、使用环境有查验、燃料供应有合同、安全工作有交底等,促进醇基液体燃料从原料入库到用户使用的全链条合法合规,只要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有标准可依,有流程可照,才能最终实现醇基液体燃料经营的本质安全和源头安全。

总之,醇基液体燃料只有合法合规经营才有出路,只有合法合规经营才有发展的基础,只有合法合规经营才是长久经营之道!

二、有安全限制的创新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动力

在地标编制过程中,参编单位考察了不少醇基液体燃料安全技术的创新试点:如“基于兼容老式自流灶,便于信息化管理”的中转智能装备,如“基于信息化管理”的固定式智能储罐,如“基于运输安全”的氮封移动式钢瓶等,这些创新各具特色,有不少可参考、借鉴的先进经验!但涉及安全的创新,一定是以安全为底线,有安全限制,并不是所有创新都可以用于安全生产!因此,在地标编制过程中,本着慎之又慎的态度,批判的看待所有创新,让有安全限制的创新促进行业发展,而不是盲目采用“跛脚”的创新让行业带着安全隐患发展。

比如固定式智能储罐,由于具备良好的信息化预警措施,易于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接受,起草单位和参编单位在浩如烟海的危险化学品标准库中,查阅了大量的资料,试图在物流、现场储存等环节找到一条合法合规路径,路径虽然可以找到,但基于醇基液体燃料的应用场景多是“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实,无法避免火灾隐患这一突出的安全风险。固定式、大容量储存以甲醇为主的醇基液体燃料储罐,合法合规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路径,限制太多,其环境要求和经济性实难于实现。主管部门和参编单位在基于安全红线和便于实施的原则下,取消了需要现场加注的固定式智能储罐方案,但借鉴了其信息化管理的经验,构建了一套以醇基液体燃料包装为纽带的信息化管理要求。

又如: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醇基液体燃料灶具也发展到一个新层次,从原来的重力自流液面燃烧灶,到汽化灶,再到电喷灶,灶具的创新日新月异。考虑到燃料重力自流灶在防渗漏、防泄露方面的安全隐患,采用了创新灶具的优点,禁止了重力自流灶具的使用。

再如:采用氮封的可移动钢瓶,其创新在于惰化了容器内的空余空间,降低了气相氧量,保障运输过程的绝 对安全,但却忽视了钢瓶使用过后的瓶内可爆气体处置,钢瓶在灌装过程中,可能因流速过快引爆瓶内的可爆气体。因此,地标编制过程中,将氮封过程前置,变成惰气吹扫,在灌装前完成钢瓶内可爆气体惰化,实现绝 对安全。这才是真正的创新,真正的借鉴与思考!

总之,有选择的创新,加装安全限制的创新,才能给醇基液体燃料行业的发展提供原动力。

三、落实标准的使用是行业发展的前提

具有创新精神的醇基液体燃料贵州省地标现已发布,化解了醇基液体燃料行业统畴发展和安全生产的矛盾,解决了醇基液体燃料“小”、“散”、“乱”现象,构建了“排查有标可量、执法有标可依”的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格局,可以实现行业安全标准化发展。是典型的“源头防控,精准施治”措施,笔者为贵州省醇基液体燃料行业安全整治取得的重大战果欢呼!

地标的编制,凝聚着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与担当,汇聚了组织单位、所有起草单位和参编单位的智慧和经验,每一条要求都有上位标准支撑,每一条要求都基于安全操作要求,就连创新的配送模式,也是在充分讨论和研究了部委、其他兄弟省市和省内类似行业的管理体系和要求,在安全风险可接受系数高于它们的前提下,才逐条修订的。

醇基液体燃料行业的路标设了,油门踩了,作为经营企业,应该牢牢把握好方向,落实标准的使用,将标准的细节落到实处,将整个产业链的安全工作标准化,形成便于操作的流程制度,夯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警钟长鸣,安全第一”不是一句口号,“本质安全,从源头抓起”更不是一句戏言!新安法和刑法修正案学习一下:什么是安全生产事故罪?什么是危险物品肇事罪?什么是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什么消防责任事故罪?什么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什么是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一旦发生伤亡事故,钱没了,人也失去了自由!醇基液体燃料经营者换了一批又一批,终端供应换了一茬又一茬,难道就没有被打击,落荒而逃者?

总之,只有逐条落实标准要求的使用,做到全过程安全,才能有安心置业、长久运营的前提。

四、打非治违与推进安全应用相辅相成

醇基液体燃料在2015年被安监总局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后,行业野蛮生长的势头有所扼制,很多经营者不反思自己为什么属于打非治违对象,还“行有不得,反求诸己”,为逃避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先把以甲醇为主的醇基液体燃料改名为“生物油”、“环保油”,玩起了障眼法;后又错误的理解:闪点高于61℃的液体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以闪点较高的工业用润滑、防水、脱模、防冻等用途的乙二醇、轻质白油、轻质液体石蜡、矿物油、地沟油、废机油、废轮胎油等原料,单独或与甲醇调配,形成所谓“植物油”,以明火点不燃为噱头,宣扬“植物油”燃料不是危化品,是安全燃料,导致没有监管。

如果只从这些物品的生产标准和用途来看,不作为燃燃烧使用,因其闪点高确实不属于危化品,国家也未将其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用于燃烧,性质就完全变了。山西电视台黄河新闻频道,以“植物油燃料靠谱吗”为主题连做几期报道,经太原理工大学检测,这些以NB/SH/T 0913《轻质白油》或NB/SH/T 0006《工业白油》标准生产的“植物油”燃料,燃烧后会产生苯丙芘等强致癌物;经青岛危险化学品鉴定中心鉴定为具有4类易燃液体和1类吸入危害的危险化学品。

一些从醇基液体燃料转行“植物油”的经营者,无知者无谓,根本不知道一个物品是不是属于危险化学品,不是闪点说了算,根本就不知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第六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3)第二十一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0)第二~四、十九条等有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鉴定的规定,不明性质的物品不登记不鉴定是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植物油”燃料,燃烧后不仅会产生苯丙芘、二噁英等强致辞癌物,更可能含有DEH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常作为PVC等塑料制品的增塑剂),在2B类致癌物清单中,燃烧不充分,将会影响人类的生育,造成不孕不育等重大危害!笔者作为醇基液体燃料经营者,也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可不想在使用“植物油”的餐厅多吃几次饭,就导致癌变,导致不孕不育!




 

笔者认为:“打非治违”不仅仅是针对醇基液体燃料,醇基液体燃料有法可依之后,更应根据安委会[2023]3号文的精神,对所有可能用于燃烧的燃料,进行精准“打非治违”。

合法合规经营难,要投入大量的安全生产资金,面对非法经营的低价竞争难于久持,但也不能完全依托政府帮扶,应形成一种“经营企业合法合规显效应,政府部门打非治违伸正义”的良性循环,二者相辅相成,引领市场向正规化、合法化、标准化、安全化的道路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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